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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龙市监案字〔2021〕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84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15
    决定机关 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