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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国信诚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58688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京0114民初16995号
    案号 (2019)京0114执29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05
    发布日期 2019-09-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国信诚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司博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陈选春借款本金六十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3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为止,以6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6%计算)。 二、驳回原告陈选春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九千八百元,由被告国信诚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司博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国信诚担保有限公司、司博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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