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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泰汽车底盘系统(安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钱曾琼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27821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禹民二初字第00538号
    案号 (2015)禹执字第002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5-25
    发布日期 2015-12-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泰汽车底盘系统(安徽)有限公司欠原告余姚市康利锻件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99007.76元,该欠款由被告分期付款,于2015年2月-4月底每月支付50000元,余款49007.76元2015年5月底前付清,如被告北泰汽车底盘系统(安徽)有限公司按期履行,原告放弃支付利息请求;被告北泰汽车底盘系统(安徽)有限公司如有一期未按期履行,被告北泰汽车底盘系统(安徽)有限公司仍按全额货款199007.76元付款,原告余姚市康利锻件有限责任公司并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原告余姚市康利锻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泰汽车底盘系统(安徽)有限公司就本案纠纷其他不再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4280元,减半收取2140元,由被告北泰汽车底盘系统(安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代垫,被告于2015年2月28日前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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