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泰汽车底盘系统(安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钱曾琼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27821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9)合民四初字第7号(2010)皖民二终字第101号 |
案号 | (2012)蚌执字第0008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2-07-12 |
发布日期 | 2016-06-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永亨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泰汽车工业控股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25日签订的编号为3830-060457-850-000的《租约》; 二、原告永亨财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租约》的标的物享有所有权(具体名称、型号和机身序列号为:1台“AWEA”牌龙门加工中心,型号为LP3021,机身序列号为071280;2台“AWEA”牌数控龙门铣床,型号为SP3016,机身序列号为071329、071332;2台“AWEA”牌数控龙门铣床,型号为SP2016,机身序列号为071334、071336;3台“AWEA”牌数控龙门铣床,型号为VP2012,机身序列号为071326、071330、071337;2台“AWEA”牌数小型龙门加工中心,型号为F16,机身序列号为7005、7007)。被告北泰汽车工业控股有限公司、北泰汽车底盘系统(安徽)有限公司、北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租赁标的物返还原告永亨财务有限公司。 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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