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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泰汽车底盘系统(安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钱曾琼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278214-1
    执行依据文号 (2009)合民四初字第6号(2010)皖民二终字第100号
    案号 (2012)蚌执字第000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2-07-12
    发布日期 2016-06-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永亨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泰汽车工业控股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28日签订的编号为3830-694490-850-000的《租约》; 二、原告永亨财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租约》的标的物即12台哈斯立式加工中心享有所有权(具体型号和机身序列号如下:型号为VF3SS、机身序列号分别为1054874、1055000的设备2台;型号为VF4SS、机身序列号分别为1055531、1055532的设备2台;型号为VF4、机身序列号分别为1055315、1055445、1055449的设备3台;型号为VF550、机身序列号分别为1055541、1055542、1055543、1055544、1061545的设备5台),被告北泰汽车工业控股有限公司、北泰汽车底盘系统(安徽)有限公司、北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租赁标的物返还原告永亨财务有限公司。 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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