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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欧力达新能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宇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89757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05民初339号
    案号 (2019)苏0205执恢3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27
    发布日期 2019-12-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电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科创园公司租金179463元、物业管理费38085.12元及上述款项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上述款项可汇至本院代转。款汇: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账号:322000651018170063905;开户行:交通银行东亭支行)二、电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科创园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180363.2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870元,由电力公司负担。(上述诉讼费用已由科创园公司先行垫付,其同意垫付的诉讼费用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电力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分别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给付科创园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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