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台山市新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78178****718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661号 |
案号 | (2020)粤0783执恢23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开平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建新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100万元、利息3475833.33元及从2015年11月10日至判决确定之日止以实欠借款本金额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给原告李建立; 二、被告林建新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5万元给原告李建立; 三、被告台山市新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山市新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山市台城新湖滨大酒店对被告林建新第一、二判项所负债务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台山市新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山市新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山市台城新湖滨大酒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林建新追偿; 四、被告林秀英对被告台山市台城新湖滨大酒店在第三判项中所负保证责任不足清偿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李建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04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15454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林建新、台山市新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山市新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山市台城新湖滨大酒店、林秀英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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