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衡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85509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105民初9921号 |
案号 | (2019)豫0105执385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2-13 |
发布日期 | 2019-04-1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娇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贷款贷款本金70664元、应收利息3415.7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3月31日,之后按《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担保类)》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对被告刘娇娇名下豫M×××××的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齐欣欣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在上述抵押车辆以外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河南衡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河南衡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娇娇进行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负担568元,三被告共同负担162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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