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衡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85509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105民初18107号 |
案号 | (2019)豫0105执278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28 |
发布日期 | 2019-05-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翠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借款本金142085元、利息5903.71元,滞纳金31587.93元(利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16年3月31日的,自2016年4月1日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对被告马翠芹抵押的机动车登记编号豫J×××××,车架号尾号为4602的福特小型普通客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卓锋、河南衡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享有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卓锋、河南衡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翠芹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92元,由被告马翠芹、卓锋、河南衡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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