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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佰益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112168****05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1702民初6958号
    案号 (2019)豫1702执19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01
    发布日期 2019-04-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限被告河北佰益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货款290万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7月20日起算至款还清之日止)。 三、限被告河北佰益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按1000元/天计算,从2017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解除之日止。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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