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山市监处字〔2021〕003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口罩9箱(18000只);2、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计114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13 |
决定机关 |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胡明明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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