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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必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48702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浙0784民初1852号
    案号 (2018)浙0784执24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浙江永康法院
    执行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16
    发布日期 2018-08-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执行人南龙集团有限公司归还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342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由被执行人南龙集团有限公司归还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10023777.98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由被执行人南龙集团有限公司归还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31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代理费6000元;确认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对被执行人南龙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永康市江南翁埠村666号(第1-6层)的不动产【土地证号:永国用(2014)第3933号,房产证号:永康房权证江南字第00021376、00021377、00021378、00021379、00021381、00021382、00023525号】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款项、案件受理费278270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在最高限额3196973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由被执行人应赞寿、应高峰、应高波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案件受理费20356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在最高限额3801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应赞寿、应高峰、应高波对上述第二、三、四项款项、案件受理费257914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在最高限额33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长兴星龙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四项款项、案件受理费257914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在最高限额94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浙江创新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四项款项、案件受理费93748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在最高限额96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特畅恒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款项、案件受理费278270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在最高限额53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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