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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公(消)行罚决字〔2017〕1800047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消防水带破损,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农业银行余杭支行(账号:050104001311700000059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余杭区大队 2017年10月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0-09
    决定机关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余杭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沈金浩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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