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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淮安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89174****950C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891民初916号
    案号 (2021)苏0891执6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22
    发布日期 2021-08-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淮安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淮安神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271445元及利息(以工程欠款1031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9日计算至2015年1月1日;以工程欠款1026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日计算至2016年2月1日;以工程欠款993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日计算至2016年8月1日;以工程欠款593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日计算至2017年9月1日;以工程欠款527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日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5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266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7661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32636100129322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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