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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盛泰昌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0377****687C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06民初5218号
    案号 (2018)津0106执22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22
    发布日期 2019-04-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盛泰昌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河北大街支行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370946.4元、罚息1747395元(截至2018年5月31日)及自2018年6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产生的罚息、复利(复利计算基数为370946.4元,罚息和复利的利率计算标准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告天津盛泰昌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河北大街支行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被告天津腾普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兴科贸有限公司、洪妍、靳杰、刘海昕、孙欣、陈丕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四、如被告天津盛泰昌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清偿义务,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河北大街支行有权就陈丕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瑞盈园6-2-203号房产、成刚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华南路19号楼13层1512号房产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事项在本金109万元、4351300元及对应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河北大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3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392元,被告天津盛泰昌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腾普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兴科贸有限公司、洪妍、靳杰、刘海昕、孙欣、陈丕连带负担,被告成刚在案件受理费41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范围内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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