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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余市星晨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春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19925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502民初1235号
    案号 (2020)赣0502执恢5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日期 2020-10-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新余孔目江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余市夏威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签订的《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编号:HT8071330160000195);二、被告新余市夏威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新余孔目江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89900元、利息544815.59元(暂算至2017年12月21日),合计5534715.59元,并以借款本金49899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105‰支付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新余市沪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星晨贸易有限公司、廖江闽、李道财、沈小铭、庹翡、吴春生、胡志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新余孔目江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5544元,由被告新余市夏威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被告新余市沪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星晨贸易有限公司、廖江闽、李道财、沈小铭、庹翡、吴春生、胡志华连带承担。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新余孔目江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余市夏威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签订的《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编号:HT8071330160000195);二、被告新余市夏威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新余孔目江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89900元、利息544815.59元(暂算至2017年12月21日),合计5534715.59元,并以借款本金49899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105‰支付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新余市沪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星晨贸易有限公司、廖江闽、李道财、沈小铭、庹翡、吴春生、胡志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新余孔目江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5544元,由被告新余市夏威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被告新余市沪生物资贸易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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