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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余市星晨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春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19925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502民初3881号
    案号 (2018)赣0502执18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29
    发布日期 2018-10-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余市星晨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新钢支行借款本金7900000元、利息1360804.56元,合计9260804.56元; 二、被告新余市铁鑫贸易有限公司、吴春生、胡志红、胡志华、廖建花对上述第一项本息9260804.56元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新钢支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新钢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626元,由被告新余市星晨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新余市铁鑫贸易有限公司、吴春生、胡志红、胡志华、廖建花连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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