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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公(消)行罚决字〔2017〕016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宁波市鄞州古林恒福塑料厂厂房项目存在东北侧消防车道出口被围墙、临时建筑物封堵车道,不满足车道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4.0m的要求,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7.1.8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降低施工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决定给予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将宁波市鄞州古林恒福塑料厂厂房建设工程存在的问题责令改正,并于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中兴路757-773单号)(账号:92011333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海曙区大队 2017年7月1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7-19
    决定机关 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海曙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黄佳良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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