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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865005-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702民初10212号
    案号 (2021)浙0702执21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8
    发布日期 2021-05-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利君应支付原告金华康居建筑配套技术有限公司“张坞垅拆迁安置小区工程”防火排气道项目工程款1 2 2 1 6 0. 2 0元,于 2 0 2 1年 2月 1 0日前支付 5万元,余款 7 2 1 6 0. 2 0元于 2 0 2 1年 3月 2 1日前付清。二、被告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共同付款责任。三、如被告陈利君、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任一期工程款的,原告金华康居建筑配套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就未到期的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且两被告应加付欠付工程款自 2 0 2 0年 1 1月 1 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双方当事人有关管道工程款余款及防火阀安装问题的争议另行处理。案件受理费 1 7 5 2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康居建筑配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3 8 2元,被告陈利君、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1 3 7 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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