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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72676****051R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83民初707号
    案号 (2020)苏1283执41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23
    发布日期 2021-01-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国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王南支付借款本金1300000元;二、被告陈国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王南支付借款利息208333元,同时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0元。三、驳回原告王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10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56元,由原告负担5256元,被告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国海共同负担2000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两被告于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加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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