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阴市金凯阳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诸新伟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8178****951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13民初2788号 |
案号 | (2018)苏0213执55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06 |
发布日期 | 2018-03-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孔维龙、张莉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1619986.5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2016年11月27日贷款到期日,结欠利息为44326.49元、截至2017年2月21日罚息56504.25元;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本金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8.5260%上浮50%计算,支付罚息;以44326.49元为本金,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本金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536%上浮50%计算,支付复利)。 二、孔维龙、张莉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律师费86633元。 三、展赟、诸新伟、倪伟新、江阴市锦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江阴市烁通塑业有限公司、江阴市金凯阳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对孔维龙、张莉华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展赟、诸新伟、倪伟新、江阴市锦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江阴市烁通塑业有限公司、江阴市金凯阳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孔维龙、张莉华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67元减半收取10533.5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15533.5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孔维龙、张莉华、展赟、诸新伟、倪伟新、江阴市锦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江阴市烁通塑业有限公司、江阴市金凯阳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梁溪支行,账号: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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