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市监罚处字〔2017〕1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3-10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杨星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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