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高建罚〔2021〕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持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规划条件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410114.69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29 |
决定机关 | 肇庆市高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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