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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恒鼎森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罗瑞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02634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园商初字第1866号
    案号 (2014)园执字第015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6-16
    发布日期 2016-03-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恒鼎森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借款本金3289817.01元,计算至2013年9月13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336942.19元,并同意自2013年9月14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罚息利率计算,被告苏州恒鼎森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承诺于2014年5月28日前一次性归还上述款项; 二、被告苏州恒鼎森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同意于2014年5月28日前偿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律师费人民币80635元; 三、被告江苏银宁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林华、罗瑞光、陈宝云、黄水丽对被告苏州恒鼎森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被告苏州恒鼎森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偿还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有权以被告林华、黄水丽抵押的位于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西路738号4幢106、501、502、503、504、505、506、507、508、509、510、511、512、513、514、605、606、607、608、609室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案件受理费36460元,减半收取为18230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公告费用300元,合计23530元,由被告苏州恒鼎森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银宁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林华、罗瑞光、陈宝云、黄水丽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预交,法院不再退还给原告,被告负担的费用于2014年5月28日前向原告支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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