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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新海能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蔡穗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58845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深仲裁字第2223号
    案号 (2016)粤03执14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26
    发布日期 2016-08-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裁决 基于上述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107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法律顾问费人民币7.5万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本案法律服务费7,500元;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8,850元由被申请人全部承担。 鉴于申请人已经预付,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 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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