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泰安祥和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90006****997P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902行审3号
    案号 (2021)鲁0902执17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9
    发布日期 2021-09-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泰安祥和置业有限公司:你单位于2014年在泰安市泰山区南湖大街以北位置建设的福佳斯*南湖花园16、17、20、21号住宅楼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泰安市人民政府令(165号)《泰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办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关于同意结合福佳斯*南湖花园16、17、20、21号住宅楼项目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批复》(泰防发〔2014〕71号)。该项目应建设5级防空地下室1336.8平方米、6级防空地下室608.4平方米、6B级防空地下室298.6平方米。经现场勘察,截止目前你公司并未按照要求建设。经审查,该项目应按规定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依据《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泰价费发[2016]139号)规定: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2500元/平方米,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为800元/平方米,该项目应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510.188万元。我办已于2018年9月14日向你单位发出泰防缴字〔2018〕第15号易地建设费缴费决定告知书,现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我办向你单位做出追缴510.188万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行政决定,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人防办缴清。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由我办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