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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省东阳市锦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78378****12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381民再12号
    案号 (2022)辽0381执恢3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6-10
    发布日期 2022-06-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涛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李永芳工资62260元,杨文银工资50800元,蔡辉辉工资39370元,蒋灯明53060元,郑金定工资52160元,蒋灯亮工资55192元,崔明茂工资16335元,李祥祥工资40970元,李春芳工资61934元。二、被告万家建设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再审申请人再审称,撤销(2018)辽0381民初3479号民事判决书中由被告万家建设有限公司承担给付义务的部分,变更被告为浙江省东阳市锦祥建设有限公司,由浙江省东阳市锦祥建设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申请人陈涛、浙江省东阳市锦祥建设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再审查明,原审被告万家建设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6月13日变更为浙江省东阳市锦祥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一致。上述事实,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浙江省东阳市锦祥建设有限公司企业档案一份。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本院再审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本案被申请人以变更前的名称万家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施工劳务承包合同》所产生权利和义务,应由浙江省东阳市锦祥建设有限公司继续承担,因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也应由浙江省东阳市锦祥建设有限公司继续承担,故本院对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海城市人民法院(2018)辽0381民初34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2018)辽0381民初34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浙江省东阳市锦祥建设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陈涛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陈涛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5元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递交上诉状的同时或者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否则视为放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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