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涞源县怡然生态园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63079****037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608民初1421号 |
案号 | (2019)冀0608执37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03 |
发布日期 | 2019-11-0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冀鼎偿还原告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9999元及至2018年5月11日的借款利息838543.69元,并自2018年5月12日按月利率10.47‰支付利息至付清止,计收复利,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 二、如被告孙冀鼎未按期履行以上债务,以涞源县怡然生态园位于涞源县杨家庄镇浮图峪村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涞源房权证涞源县字第34055号)经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原告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拍卖、变卖价款超过清偿部分归被告涞源县怡然生态园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孙冀鼎清偿。 三、被告李建荣以个人和家庭全部财产对被告孙冀鼎偿还原告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9999元及至2018年5月11日的借款利息838543.69元,并自2018年5月12日按月利率10.47‰支付利息至付清止,计收复利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08元减半交纳18754元,由被告孙冀鼎负担,被告涞源县怡然生态园、李建荣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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