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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悦美(北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5MA****2L8M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民终1201号
    案号 (2020)粤1973执73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6
    发布日期 2020-08-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30208606416】。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决如下:一、被告悦美(北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集美化妆品(东莞)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864213.7元及利息(以4864213.7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7月1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悦美(北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集美化妆品(东莞)有限公司赔偿损失80000元;三、驳回原告集美化妆品(东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187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巳预交),由原告集美化妆品(东莞)有限公司负担187元,被告悦美(北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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