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井泉纸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尹敬东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2496782 |
执行依据文号 | 二审(2017)粤19民终676号;一审(2015)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1307号 |
案号 | (2017)粤1971执1287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8-09 |
发布日期 | 2018-08-1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东井泉纸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寮步支行偿还贷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5年6月4日;罚息对逾期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9%计算,复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分别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算,均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井泉纸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寮步支行偿还承兑汇票款项4858817.82元及罚息(暂计至2015年12月2日,罚息518470.04元,后续罚息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上海景卿纸业工贸有限公司、北京井泉华北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井泉纸业有限公司、尹敬东、李瑛对被告广东井泉纸业有限公司的案涉贷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寮步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109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60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寮步支行负担1529.92元,由被告广东井泉纸业有限公司、上海景卿纸业工贸有限公司、北京井泉华北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井泉纸业有限公司、尹敬东、李瑛共同负担104561.0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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