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井泉纸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尹敬东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2496782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京0101民初3410号 |
| 案号 | (2016)京0101执580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10-14 |
| 发布日期 | 2016-12-12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北京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井泉华北商贸有限公司于二O一六年九月三十日钱偿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借款本金陆佰万元及截止二O一六年一月十二日的利息十四万四千七百八十三元期缴六分、罚息五百七十三元二角四分,并支付自二O一六年一月十三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并支付律师费六万一千四百五十三元五角七分;二、被告上海井泉纸业有限公司、被告尹敬东、被告李瑛对被告北京井泉华北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二万七千四百零九元,由被告北京井泉华北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井泉纸业有限公司、被告尹敬东、被告李瑛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商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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