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税一稽罚[2020]87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南北湖梦都影业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经查证:你单位在2018年6月份经营期间,取得北京波达光通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一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1100174320,发票号码:49560338,金额30000.00元,货物名称:会展服务、会议费。经向你单位财务人员朱晨芳询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罗滨于2018年6月10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悠唐广场参加会议,在一家叫做尚客Upper电影主题KTV以刷个人信用卡的方式支付了30000.00元,尚客Upper电影主题KTV后将上述增值税普通发票通过快递方式交给罗滨。罗滨按照公司流程进行报销,财务核对开票信息无误后2018年8月入账,记账凭证83号,借方:管理费用-会费及会务费-北京公司,贷方:其他应付款,并于当月结转了成本。经对北京波达光通科技有限公司和尚客Upper电影主题KTV两户企业互联网系统查询,北京波达光通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地址在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西路29号五层5138,企业经营范围没有经营KTV业务;尚客Upper电影主题KTV企业经营地址在北京市朝阳区三丰胡同7号悠唐购物中心二期F3,两户企业经营地址在北京市不同区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上述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意见》(国税发[2008]88号)文件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你单位接受由北京波达光通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000.00元,你单位2018年度亏损215649.28元,调减后的实际亏损应为185649.2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决定: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处以2000.00元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25 |
决定机关 | 嘉兴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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