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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盐人社罚决字﹝202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南北湖梦都影业有限公司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11月2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人社监告字[2019]第8号),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经案审小组讨论,认为本案当事人拖欠职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及人员多、金额大,属严重违法行为,虽然公司正在筹措资金,但至今未履行限期改正指令,我局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20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09
    决定机关 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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