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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鄞市监处〔2020〕1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设备代码41703302122013030014、41703302122013030015的电动单梁起重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27
    决定机关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胡拓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