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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海市监工罚(2020)4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广告费5109.47元;2、罚款15328.41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21
    决定机关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周毅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