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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雪韵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雪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37787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6民初6581号
    案号 (2018)苏0506执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3
    发布日期 2018-01-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雪韵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藏书支行借款本金1369948.26元,给付截至2017年10月12日的利息(含罚息)34248.7元及此后按年利率10.8%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 二、被告苏州雪韵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藏书支行律师费59000元。 三、若被告苏州雪韵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未能按期清偿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藏书支行有权就被告陈玉芳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翠坊新村95-1幢1号房地产之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分别在登记债权1394500元、14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居永泉、陈玉芳、吴雪男、吴韧、顾月珍、潘玲对被告苏州雪韵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99元,减半收取计8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900元,由被告苏州雪韵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居永泉、陈玉芳、吴雪男、吴韧、顾月珍、潘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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