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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东泰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19****47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511民初2618号
    案号 (2020)粤0511执18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27
    发布日期 2020-12-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411202602223】。一、被告深圳市东泰医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汕头市粤东药业有限公司货款250177.02元。二、被告深圳市东泰医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汕头市粤东药业有限公司货款250177.02元该款自2019年3月8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2,公告费300元,合计5352元,由被告深圳市东泰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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