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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东泰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19****47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11民初23767号
    案号 (2020)粤0111执85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30
    发布日期 2020-08-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市东泰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原告广州市振康医药有限公司货款577750.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9年7月2日起按每日万分五计算违约金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振康医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893.2元,由原告负担512.2元,被告负担9381元;财产保全费3566.6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9893.2元、财产保全费3566.6元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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