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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宝泽康国际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秦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28587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02民初4789号
    案号 (2016)京0102执88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西城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21
    发布日期 2016-10-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秦楚于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偿还杨丽琴借款本金二百万元;二、秦楚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前偿还杨丽琴借款本金一百万元及利息(以实际所欠本金金额为基数,自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北京宝泽康国际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南锐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秦楚的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杨丽琴于秦楚、北京宝泽康国际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河南锐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秦楚办理质权解除手续(质权登记编号:110102011502921_000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北京宝泽康国际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出质股权数额:400万元);五、如果秦楚、北京宝泽康国际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河南锐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本调解协议任何一项的金钱给付义务,则杨丽琴有权要求秦楚、北京宝泽康国际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河南锐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剩余全部欠款及相应利息并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四百元、保全费五千元,由原告杨丽琴负担一万零二百元(已交纳),由被告秦楚、北京宝泽康国际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河南锐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一万零二百元(于二○一六年九月三十日前直接交付给原告杨丽琴)。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已经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系对已生效的调解协议的书面确认,作为申请强制执行的司法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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