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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冀市监石处〔2020〕130185200003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河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八)项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00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06
    决定机关 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