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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11317****08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鄂0922民初1508号
    案号 (2021)鄂0922执11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4
    发布日期 2021-12-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湖北家家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9961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247969.64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以294462.9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294462.9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2019年9月4日止,以194462.95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5日起2020年1月23日止,以114462.9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4日起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湖北家家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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