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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17186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泰山执字第1477号
    案号 (2019)鲁0902执恢3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20-03-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柏锋、张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龙泽支行借款本金645739.63元及利息49305.32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柏锋、张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龙泽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9500元; 三、被告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柏锋、张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0元、保全费3800元,共计14800元由被告柏锋、张云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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