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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90268****658E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闽0802民初8999号
    案号 (2019)闽0802执9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01
    发布日期 2019-04-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赖金荣股金29000元; 二、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从2011年10月31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以29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赖金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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