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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江东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17186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902民初2188号
    案号 (2017)鲁0902执6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7
    发布日期 2017-08-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之前付清原告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货款3360495元,原告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放弃违约金; 二、如被告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2016年11月30日之前未付清货款3360495元,则被告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除应继续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外,仍应一并支付给原告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违约金819960元(自2015年3月29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2016年11月30日)。 三、被告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之前付清原告上海华升富士达扶梯有限公司货款244810元,原告上海华升富士达扶梯有限公司放弃违约金; 四、如被告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2016年11月30日之前未付清货款244810元,则被告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除应继续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外,仍应一并支付给原告上海华升富士达扶梯有限公司违约金59733元(自2015年3月29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2016年11月30日)。 五、案件受理费20336.50元(18955.5元+1381元),由被告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六、其他无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意见且在本调解笔录上签字或盖章后即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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