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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江东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17186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泰山商初字第556号
    案号 (2016)鲁0902执13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12
    发布日期 2016-09-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依法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与被告南琴、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二、被告南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借款本金394542.69元。 三、被告南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借款利息、罚息(截至2015年11月25日,利息、罚息数额为23522.9元;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本院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原被告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 三、被告南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代理费22000元。 四、被告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二、三、四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南琴行使追偿权。 六、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6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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