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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昌市监罚字〔2021〕15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3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04
    决定机关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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