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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琳雅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向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14MA****Q08L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14民初6972号
    案号 (2020)苏0214执18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0-09-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无锡琳雅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苏华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2960元并支付利息(以62960元为基数,自20187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12%计算)。二、驳回江苏华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30元,减半收取5165元,由无锡琳雅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江苏华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无锡琳雅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无锡琳雅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华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此页无正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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