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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甘肃中科创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2000039****53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11民初5523号
    案号 (2021)苏0311执恢4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6
    发布日期 2021-1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江苏海荣通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费及律师代理费503000元;二、被告甘肃中科创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甘肃中科海荣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30元,减半收取4415元,保全费3120元,合计7535元,由被告江苏海荣通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将案件受理费交纳至本院或汇款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泉山支行的账户中,账号:10231101040001403,期满仍未交纳的,将移送执行;保全费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被告甘肃中科创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甘肃中科海荣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9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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