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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蚌埠天隆橡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德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30074****74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11民初4712号
    案号 (2018)苏0111执22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06
    发布日期 2018-07-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南京海沧钢管扣件出租站与被告蚌埠天隆橡胶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蚌埠天隆橡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海沧钢管扣件出租站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647579.37元(该租金截至2017年3月20日); 三、被告蚌埠天隆橡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海沧钢管扣件出租站支付违约金129515元; 四、被告蚌埠天隆橡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海沧钢管扣件出租站返还钢管42808.3米、扣件29942只、顶托19只、10公分套管367只、20个公分套管467只;如未返还,自未返还之日起五日内,按照钢管13元/米,扣件4.5元/只,10公分套管、20公分套管6元/只予以赔偿; 五、被告蚌埠天隆橡胶有限公司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其返还租赁物或赔偿租赁物损失之日止按照每天582.44元赔偿原告南京海沧钢管扣件出租站租金损失;部分返还的,按下欠租赁物的实际数量赔偿租金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70元,由被告蚌埠天隆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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