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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一道注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78****081C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5民初20697号
    案号 (2021)粤0105执53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1
    发布日期 2021-08-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州一道注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振通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688元,并以41688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以不超过41688元为限)给原告广州振通机械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广州振通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28元,由被告广州一道注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广州振通机械有限公司预交,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1328元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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